政府采购投诉越来越多,供应商恶意投诉怎么办?对于恶意投诉的供应商,可以采取哪些限制措施?为遏制供应商恶意投诉,能设置投诉保证金吗?由于一些供应商借助恶意投诉发泄私愤、打击竞争对手,甚至谋取不正当利益,让采购人、代理机构和财政部门苦不堪言,要求遏制政府采购恶意投诉的声音越来越多。
对于恶意投诉的界定,现行政府采购监管制度有明确规定。《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以下简称94号令)第三十七条明确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等三种行为均属于虚假、恶意投诉,其处罚也是非常严重的: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其1至3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但是,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查询财政部截至2024年6月的2352则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没有一例投诉被认定为“虚假、恶意投诉”。南京财经大学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方应群告诉记者,从制度设计层面来说质疑、投诉的门槛是比较低的。之所以采用这样低门槛的制度设计,一方面是为了充分保障供应商的救济权利,另一方面也是为了尽量多地将纠纷化解在质疑、投诉阶段。但是,在我国当前诚信体系与制度尚不完善的大背景下,这种低门槛的设计也为不诚信供应商滥用救济权利提供了便利。
一些政府采购从业者提出设想,能否在采购文件载明:供应商在投诉时应提交投诉保证金,如投诉事项查无实据的,则不退还投诉保证金。以此遏制供应商虚假、恶意投诉可以吗?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孙敏认为,94号令第四十一条明确规定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不得向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收取任何费用,向供应商收取投诉保证金既增加市场主体的负担,又增加企业维权难度、打击企业依法维权的积极性,不利于政府采购市场健康发展。
不久前,财政部在答复全国人大代表刘仓理代表提出的关于政府采购法修订中有效规制恶意投诉行为破坏采购秩序的建议时,作出如下答复:“我们认为,设立投诉保证金的做法将提高供应商的维权成本,不利于鼓励供应商依法维权”。从这一表态可以看出,政府采购最高监管部门认为:设立投诉保证金有悖投诉作为供应商救济制度的初衷,并不可行。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明确规定不得收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保证金。设立投诉保证金于法无据,不可行。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张雁提醒,实践中仅有少数供应商虚假、恶意投诉,要求每一个投诉供应商在投诉时就缴纳投诉保证金,存在“宁可错杀三千不让一人漏网”的扩大化之嫌。
财政部在答复中还透露:下一步,财政部将积极推进政府采购法修改,研究完善对供应商恶意投诉或存在诬告、陷害、诽谤等违法行为的惩戒措施。因此,要想有效遏制供应商恶意投诉,还需要制度的系统完善和全社会诚信体系的建设。